证券代码:002666 证券简称:德联集团 公告编号:2025-030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8月7日(周四)15: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8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公司股东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382,940,136股,占公司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041%;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3人,代表
股份3,665,01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8%;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 管 ) 共 153 人 , 代 表 股 份 3,665,010 股 , 占 公 司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圳)律师事务所魏苏川律师、李晓娜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
况如下:
议案》;
关联股东郭荣娜、孟晨鹦、曹华(合计持股1,337,778股)对本议案回避表
决。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684,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169 %;反对 305,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82,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997%;反对30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99%;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3%。
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郭荣娜、孟晨鹦、曹华(合计持股1,337,778股)对本议案回避表
决。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680,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158 %;反对 305,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77,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733%;反对30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99%;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7%。
表决结果:通过。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郭荣娜、孟晨鹦、曹华(合计持股1,337,778股)对本议案回避表
决。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672,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138 %;反对 305,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70,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411%;反对30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99%;弃权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89%。
表决结果:通过。
总投票情况:同意386,288,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182 %;反对 300,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经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总投票情况:同意385,602,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407 %;反对 919,93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经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总投票情况:同意385,598,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396%;反对919,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经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总投票情况:同意385,662,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561 %;反对 923,73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6,260,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108 %;反对 309,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魏苏川律师、李晓娜律师到会见证本次
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