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5 第 01991 号
致: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
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李军、叶慧慧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19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8 月 7 日 14:3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
军昌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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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为:2025 年 8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7 日 9:15-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4 名,
代表股份 64,868,7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687%。股东代理
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91 名,代表股份 1,673,9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785%。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
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95 名,代表股份 66,542,60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0.9472%。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以现场和通
讯方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
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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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
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66,335,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880%;反对 19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882%;弃权 1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69,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200%;反对 19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378%;弃权 15,8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9422%。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66,325,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733%;反对 20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024%;弃权 1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59,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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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356%;反对 20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983%;弃权 16,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9661%。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66,325,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739%;反对 19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959%;弃权 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59,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595%;反对 19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419%;弃权 20,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986%。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66,321,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670%;反对 19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962%;弃权 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55,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851%;反对 19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538%;弃权 24,500 股(其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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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票默认弃权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61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召 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
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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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 浩
经办律师:李 军
叶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