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望电气: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8 0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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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其他有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通知方式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快递送出等任一方式。经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全体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且独立董事应
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
使表决权。
  第九条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等任
一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和便利。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
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表的意
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五)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六)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否有效;
  (七)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八)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与会独立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
料、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决议、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
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会议档案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会议制订。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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