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
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
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由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
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所规
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在审核后将签字确认的书面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确认通过的,公司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登记材料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
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深圳
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
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
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
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
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
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