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制定)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务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
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
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可能涉及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秘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
由、依据及必要性。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
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秘室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董秘室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
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厦门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
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
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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