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泉啤酒: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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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积
极承担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责任是指本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
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
的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
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
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
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通过贿赂、走
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五条 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所
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尽可能采取网络投票
方式,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披露,并公平
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
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九条 公司应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
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
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
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
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
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
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非法强迫
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虐待。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工厂和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
执行国家相关的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
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
职业危害。
  第十四条 公司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
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
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
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
取歧视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
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
更多的机会。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职工董事选任制度,
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
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
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 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和
广告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对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确使
用方法。
  第二十条 公司、客户和供应商都应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不遵守商
业道德的客户或供应商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
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
许可,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
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以建设节约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指导,促进
能源、土地等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节能环保技
术进步,积极推进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采用有利于节
能环保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占用获得最大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工厂和子公司要研究制定周边的环境保护政策,指
派具体人员负责周边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
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及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工厂和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政策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符合所有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各工厂在制定建设和开采计划时应同时制定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或
恢复计划;
  (三)工厂在正常关闭和报废前,应该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计划,提
出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
门审核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关闭手续;
  (四)各工厂和子公司应努力减少包括原料、燃料在内的各种资源的消耗;
减少废料的产生,并尽可能对废料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
  (五)各工厂和子公司应加强环保技术创新,逐步推广和采用环保的材料
和可以节约能源、减少废料的设计、技术和原料;
   (六)下属各工厂、子公司应为职工提供有关保护环境的培训;
  (七)尽量减少由于公司的发展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创造一个可持续
发展的环境。
  第二十七条 下属各工厂、子公司应主动接受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管
理,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严格履行。因环境问题收到地方
环境保护部门处罚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下属各工厂、子公司应主动向周边的居民、企业和其他单位协
调联系,征求他们对自身环境保护措施的意见。对于周边居民、企业和其他单位
提出的环境问题和环保建议,应认真研究,及时予以解决并答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将定期指派专人检查下属各工厂、子公司环保政策的实施
情况,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责
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六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鼓励设立专门机构或
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
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
地区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
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七章 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
和存在问题,形成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社会责任报
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
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是否与本制度存在差距及原因说明;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三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
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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