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治理,不断提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规范治理意识,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
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业行为,提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履职意
识、规范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培训对象为公司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管,以及控股子公司
的主要管理人员。
第四条 各培训对象应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及公司组织的
相关培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培训。
第二章 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
状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董事长和总
经理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和并购等最
新政策法规。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
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
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
并、再融资政策。培训要求为强化行为规范,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
法规及政策、最新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
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
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
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培训要求为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
和规范运作意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
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
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培训要求为提高执业水准,强化勤勉
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基本要求。培训要求为及时上报重大信息、增强信息保密意识。
第三章 培训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每个任职期间,根据福建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参加其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召开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会议期间定期或不
定期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不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会计师
和律师)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十四条 公司以邮件、OA等发放培训资料形式进行定期不定期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领导部
门。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部应建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档
案,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包括不限于:参加培训内
容、培训地点、培训时间、是否取得证书等。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部应定期收集证券监管部门外部培训信息,提前
作出培训计划报董事长或董秘,同意后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并根据培训通知要求确定参加培训事宜,安排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部应及时收集证券监管部门最新对外颁布的相
关法律、法规,并以内部信息传递方式递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与此相关的子公司董事、高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培训对象参加培训情况将作为其年度考核的考虑因素。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