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泉啤酒: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20: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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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上交所网络
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
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
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
过股东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条 公司可以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
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照相关编制
要求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提交,补充披
露相关信息:
   (1)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2)增加临时提案;
   (3)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4)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申请表信息。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
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提交公告时需要核对业务申
请中的网投数据,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约定向
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股东会股权登记
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需要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一条 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
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
完整。
   第十三条 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依规需要事先征求实
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
集系统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并按照其意
见办理,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
-15:00: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前款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
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
项,由上交所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参加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股东会会
议通知列明的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投票操作。
  第十五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参会股东需对所有提案进行
投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
对或弃权意见。但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
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十六条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每持
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
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
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
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
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
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七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
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
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指南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
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八条 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信息公司获取投票结果。
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股东可按照信息公司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
应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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