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泉啤酒: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20: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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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
队伍建设,在严格管理、严肃追究中树立责任意识,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国
家、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根据相关法规及
《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
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高级
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
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果;
影响的特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
虚作假的;
制度。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八条   种类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
公司在进行上述惩戒的同时可以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相关
制度进行确定。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在进行岗位变动、离任时,
由公司审计部门对其在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第五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由群众、机构举报的,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调
查核实,依据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并由董事会做出处置意见,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   在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岗位变动、离任审
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公司审计部门将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并由董
事会做出处置意见,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做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
诉意见,上报公司董事会。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公司董事会在收到
申诉意见书后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出具最终书面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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