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泉啤酒: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2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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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
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
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及其
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为“被问责人”
                )。
  第四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
主任委员由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委员由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及总
经理组成。
  第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被
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指导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
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会。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
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
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
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出现第八条
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
  (一)不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的;
  (二)不履行董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无故拒绝签署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贯彻执行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
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的;
  (五)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
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的;
  (七)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
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八)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九)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十)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致使公司财产和员工
安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一)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二)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造成公司损
失的;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包括如下情形;
的;
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
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
形。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九条 问责的方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
    、留用察看;
  (四)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
    、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被问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第九条第
(一)至第(五)项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股东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处罚金可从年度薪酬、效益
薪酬、或其他方式扣缴。
  第十一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致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涉嫌违反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
理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七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
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
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审计
委员会对上述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其过失提出问责。
     第十八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
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
人。
  第二十条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如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和问责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总经理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
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10 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
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其他制度中如有问责方面规定的可参照本制度;凡
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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