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装备: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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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
  第三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
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
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
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以上规定聘任或委派总经理的,该聘任或委派无效。总经
理、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第九条 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副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及副总经
理。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
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
报董事会批准;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
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
案,并报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制订公司具体规
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九)决定除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
奖惩与辞退;
  (十)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
的投资项目;
  (十二)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
产的购置;
  (十三)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根据董事
会决定,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与财务负责人实行联签制;
  (十四)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
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的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
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三条 根据董事会授权,未达到公司章程第 115 条第二款董事
会审议权限下限的交易(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
及对价支付、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由总经理负责审批。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
确处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
生产经营经济指标,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各项工作任
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
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生产产
品,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
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公司文化,逐步改善
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
以及各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要
时可扩大到部门经理。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室须于会议召开 1 日前书面或电话形式通
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须提
前请假。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
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
行保管。
          第六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
长或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
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等方面。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三日内按
照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七章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总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
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将项
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提出意见,报
董事会审议,在股东会授权限额以内由董事会批准实施,在限额以上的
由股东会批准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和项目监督人,
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
计。
  第二十四条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请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在
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首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
定任免。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大额款项的
支出,实行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重要财务支出,由使用部门
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本着降低费
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公司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
标制度。总经理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程招标文件,组织专家对各
投标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评估,确定投标单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
严格的工作程序实施招标;招标工作结束后,与中标单位签订详细工程
施工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
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程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
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
工程施工合同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总经理办公会。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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