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
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
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
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
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
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第(三)项“提供财务资助”不包括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
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
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
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
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
占用或转移公 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
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制的;
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
(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任职;
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或自然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
效力。
第十八条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的关联交易,并应及时披
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交易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
股东会通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披露符合深交所要求的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公司
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
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
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
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
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并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应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
《上市规则》第 6.3.19 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
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
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
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条 不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负
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
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
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审批,并遵守
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
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
或股东会事前批准即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
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
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
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
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
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