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装备: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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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一
年以内(含一年)理财产品的短期财务投资行为。本制度不适用于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
产品投资。
  第三条 公司应当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
决条件,在风险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投资理财。
  第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及《董事
会议事规则》等管理制度中相关审批权限规定。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事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权益总额、盈利水平、资金状况等情况确
定委托理财投资规模,并通过董事会决议形式落实。
  公司设立理财小组,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组
成,负责投资理财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为充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公司从事投资理财行为应遵循
以下原则: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购买理财产品,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
品以及低风险的信托产品。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
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投资理财运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
投资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公司财务部对单项投资理财项
目进行分析、论证后,在确保风险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向理财小组
提交投资理财申请书,申请中应包括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
投资品种、投资期限、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
分析等内容,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财务部依据购买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支付请款手
续,经总经理批准后划款。
  第九条 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
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
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投资理财账户
进行,并由专人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
等。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
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应由财务部指定专门人员执行,
并与财务部资金管理人员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相关人
员签字。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每季度编制投资理财报告,报送理财小组。报
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规模、投资分布、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
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五条 投资理财的核算
  公司理财投资发生时,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合同书、协议书等证
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
及时归档。
  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银行短
期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六条 财务部根据投资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实施复
核程序后,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七条 财务部每年年末根据投资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
资减值的,提出提取减值准备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收回投资,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三)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事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财务部报送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
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
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
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有关情
况,审计部定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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