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装备: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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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
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
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
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部门, 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
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和指定联络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信息报告人。报告人
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
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不带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
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书及报告;
 (五)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六)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七)应当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公司业绩预测和盈利预测及其相关的修正;
 (九)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罚;
查;
 (十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十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四)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五)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十六)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十八)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十九)新专利获得政府授权;
  (二十)新的国家标准的获批起草和公布;
  (二十一)主要供应商的变化,签署的重大采购合同;
  (二十二)主要客户的变化,签署的重大销售合同;
  (二十三)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签署的相关合同;
  (二十四)公司内部刊物的出版、公司网站的新闻发布等宣传活
动;
  (二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
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
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相关信
息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原件报送董事
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
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
失实的, 公司将追究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的重
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
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
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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