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
行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
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
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
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
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
方法和程序,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
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
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
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
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
数。
第十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
议程的,须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
的说明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
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
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当选人数不能超过章程规定的各自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
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
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
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应当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额,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东所持有股份整数的一倍。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
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
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
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
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
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
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
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
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
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八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
并经股东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度。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
选票,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
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中的有关内容与国家、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不符,以
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的“超过”不含本数,
“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会通过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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