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装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19: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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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者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
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以及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
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
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
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
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辞职事项对公司影响等
情况。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
关规定及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
影响。涉及独立董事的,还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所涉的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第七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
职务。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辞任、被公司解聘的,
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十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
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
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
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离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
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
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并
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
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
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
责。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
亦同。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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