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5〕5 号)以及《深圳市利和兴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董事会结
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
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
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
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切实履行上市公
司社会责任,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
安排,以保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 年)
(一)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
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
(二)公司现金及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和长期发展;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除外)。
(1)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董事会将根据
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红比
例。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
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在确
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在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在拟定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
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以及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四、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
亦同。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