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管桩: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19: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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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受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
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
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
及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7 日 14:30 在中山市小榄镇同兴东路 30 号三和管桩办公楼
二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7 日
   公司董事长韦泽林先生因其他工作安排无法到现场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副董事长韦绮雯女士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
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52 人,代
表股份 423,04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96,312,640 股(系扣除截至股
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下同)的 70.9431%。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421,249,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0.64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44 人,代表股份 1,792,6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345 人,代表股份 8,792,6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
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其中议案1、议案2、议案3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其
他议案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2,59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39%;反对 3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2,60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64%;反对 3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2,59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43%;反对 3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2,58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20%;反对 33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2,59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39%;反对 3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2,57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91%;反对 35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2,59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37%;反对 3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8:关于修订《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2,59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39%;反对 33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9: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2,5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22%;反对 3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10: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2,59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37%;反对 3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1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2,58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29%;反对 3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12: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2,5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06%;反对 3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13:关于修订《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2,58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25%;反对 33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3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286%;反对 33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09%;弃权 1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14:关于公司聘任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2,59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50%;反对 3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
   表决结果: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程益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高毛英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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