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25-48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星期四)下午 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7 日 9:15—9:25,9:30—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7 日 9:15 至 2025 年 8 月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16 名,代表股份 62,426,8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46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
东共 515 名,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458%。公司董事、监
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781,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4.1607%;反对 3,540,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09%;
弃权 105,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6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781,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607%;反对 3,540,171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09%;弃权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4%。
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165,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4.7763%;反对 3,09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41%;
弃权 168,27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165,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63%;反对 3,092,7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41%;弃权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指派
赵程涛律师、冯宁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并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 2025 年 7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