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19: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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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807 第 001 号
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 10 号        新地中心 1 号楼 61 层
电话:86-24-23342988        传真:86-24-23341677
                   沈机股份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金证法意[2025]字 0807 第 001 号
致: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机床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赵程涛律师、冯宁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沈机股份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
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贵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区开发大路 17 甲 1 号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主楼 B822 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徐
永明先生主持。
                            沈机股份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年 8 月 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表股份 62,426,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6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1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515 人,代表股份 62,413,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人,代表股份 62,426,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64%。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1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515 人,代表股份 62,413,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6458%。
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沈机股份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列明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
决。其中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 1
名股东代表、2 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股东的表
决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须以特别决议形式表决,即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方可通过。
                       沈机股份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58,781,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68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781,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607%;反对 3,540,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09%;弃权 10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4%。
议案》
  本议案须以特别决议形式表决,即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9,165,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8,27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165,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63%;反对 3,09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41%;弃权 168,27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5%。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沈机股份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沈机股份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于德彬
                  经办律师:赵程涛
                         冯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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