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
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
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信息报
送及资料填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
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
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
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
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的发言不代表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四)公司的文化建设;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
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
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
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
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
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
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七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尽快
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十八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
后的网址。
第二十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
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
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
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投资者询问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以加以整理后
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
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
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
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
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
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要求做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
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
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
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三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
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
参观。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
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
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
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
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视情况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化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变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投资者关系中
心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
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
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
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
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
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
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
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
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
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
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
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
高额礼品。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
息或细节。
公司应明确区分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
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
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外界采访、调研,或者召开说明会,应当事先告知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或调研。
采访或调研结束后,采访调研人员应当与接受采访调研的人员共同编制会谈的书面记
录并签字确认,在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系统“上市公司信息维
护”下的“公司及高管接待机构调研情况”栏目进行报备,并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
台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书面记录应当至少包括采访或调研时间、参加人员、事项及主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
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