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
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
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
本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监督的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
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审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成员为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主任委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一人,必要时可聘请专
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
得担任审计部负责人。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其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
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
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审计部的要求及时
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
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
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六) 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
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
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审计部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 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费活动及
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
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三) 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 对公司部门经理级别以上人员的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五) 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特定个人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
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
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
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
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
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
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
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
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
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
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
构的信息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
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 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
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
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
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
(四) 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 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
说明材料;
(六) 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
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 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
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九) 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冻结资
产等临时措施,下达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审计结果,审计部具有下列处理权:
(一) 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 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 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 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
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
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
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审计部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提
出报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审计项目确定后,其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审计项目名称;
(二) 审计目的和范围;
(三) 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四) 审计工作组的成员构成及其分工;
(五) 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负责审计的人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
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通
知书内容应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以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 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 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 审计部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 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
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
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
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证其真实性,工作底稿应备查和存档。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终结后,应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书
面意见送交审计部,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机构应
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相关负责部门,经审计核准的审计报
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依据。《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二)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 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
(四) 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述已审计项目内容,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
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五)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
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
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理决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 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三)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 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五) 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
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审计部负责人提出,审计部负责人根据
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不停止审
计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
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
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五)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六)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七)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科创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
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一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 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 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 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 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 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 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 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 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
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
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
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
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或提请有关
部门处理:
(一)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 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
关的资料;
(五)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六)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 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