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位科技: 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18: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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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大位数据科技(广东)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十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现发表审查意见
如下:
  一、关于对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提名委员会认为:李晓斐先生、张娱女士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
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该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资格。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等,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存在不良记
录等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其中李晓斐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
  综上,提名委员会认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提名李晓
斐先生、张娱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二、关于对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提名委员会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微女士、
夏春媛女士和郑耿虹女士具备履行非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
胜任该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资格。不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等,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综上,提名委员会认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提名张微
女士、夏春媛女士和郑耿虹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
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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