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17: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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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
效益,明确权责关系,防范舞弊风险,规范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子(孙)公司,控股子(孙)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
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
输设备、信息设备、其他设备等。
                   第二章 分工与授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岗位,并且满足
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具体包括:
  (一)固定资产的请购、审批与执行岗位分离;
  (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岗位分离;
  (三)固定资产的保管与记账岗位分离;
  (四)处置固定资产的申请、审批与记账岗位分离。
  第五条 公司各固定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采购部:负责根据各固定资产需求部门的申请组织采购;负责供应商的选
择、评价、维护;负责采购相关管理办法的拟定和完善。
  (二)固定资产需求部门:负责根据本部门的生产经营需要,提出固定资产采购
申请;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和日常管理。
  (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由行政管理部统一归口
管理;机器设备由生产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信息设备由 IT 部统一归口管理,未单
独成立 IT 部门的,由行政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其他设备由实际使用部门管理。各
归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归口管理职能,审慎评估固定资产采购和处置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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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及时提出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不断提高公司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财务部:负责根据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负责编
制盘点计划,组织固定资产全面盘点;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固定资产减值测试。
     第六条 公司购买、处置、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
     (一)购买固定资产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2)单笔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但不超过 30%
的。
   (2)单笔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0%。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2)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的。
     (二)处置固定资产
   (1)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金额小于 3 万元。
   (2)金额大于等于 3 万元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由总裁进行审批。
   ①公司在一年内出售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②单笔交易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①公司在一年内出售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但不超过 30%的。
   ②单笔交易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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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股东会进行决议。
  ①公司在一年内出售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②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的。
  (1)分管领导进行审批:金额小于 3 万。
  (2)总裁进行审批:金额大于等于 3 万元且报废金额不超过总资产 30%。
  (3)董事会审议:报废金额超过总资产 30%。
     (三)盘盈、盘亏固定资产
  金额小于 3 万。
  (1)金额大于等于 3 万元;
  (2)金额小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10%以下(含 10%)
或不超过一百万元。
  金额大于等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10%且超过一百万元。
     第七条 各子(孙)公司购买、出售、处置、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还应当符
合其自身公司章程及子公司管理制度约定的审批权限。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第八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
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九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
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
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接受投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投资时各
方议定的价格确定,议定价格不公允的除外;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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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
值之间的差额,原则上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除外。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符合资
本化条件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
从下一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一月开始停止
计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
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三条 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规定如下:
   类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      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20 年      5%
  机器设备       年限平均法     5-10 年     5%
  运输设备       年限平均法     4-5 年      5%
 其他固定资产      年限平均法      3年        5%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对每项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并严格按照操
作规程使用,做好日常保养与维护,形成完整准确的保养维护记录,以延长固定资产
的使用寿命,降低固定资产的修理成本,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处
于完好状态。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台账登记,登
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编码、资产名称、资产类别、资产数量、购买日期、生产厂
商、购买金额、资产状态、使用人、存放地点等必要信息。固定资产相关信息发生变
更的,应当在财务系统中及时更新,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存在闲置的,使用部门应当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由归
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方案,以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固定资产出现减值迹象的,
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报告,说明减值原因、预计减值金额和处
理建议,财务部依据该报告计提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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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原则上不用于抵押、质押。确有必要用于抵押和质押的,
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资产使用
部门办理抵押、质押手续,并做好专门的信息登记,以便于在业务完结时及时解除固
定资产的抵押、质押状态。
     第十八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盘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确保固定
资产实物与其登记的固定资产台账相符。财务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固定资产全面
盘点,由财务部编制盘点计划、发布盘点通知以及安排相关盘点工作,以便了解固定
资产的实际数量和状态,核实有无资产人为损毁、丢失或者未入账资产,确保账实相
符。
     第十九条 盘点过程中发现资产毁损、盘盈、盘亏等问题的,要及时查明原因,
形成书面报告,根据责任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公司损失的大小追究其责任。财务部依
据经审批的盘点报告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与终止确认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出现以下情形可申请报废:
  (一)超出使用年限,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且无修复价值
的固定资产。
  (二)属于淘汰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要求,且无出售价值的固定资产。
  (三)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固
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申请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时,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对是否符合报废
条件做必要的分析鉴定,行政管理部编制报废、处置方案(若处置的固定资产涉及权
属变更,行政管理部需配合购买方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并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
条的权限标准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严禁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闲置或使用价值较低的固定资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部
门可提出出售建议,经授权机关或个人批准后执行。出售固定资产应多方比价,必要
时可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固定资产利益。
     第二十三条 当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财务部应当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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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出售、报废固定资产的,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
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中,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
备后的金额。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行使监督检查权,检查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兼任不
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固定资产的采购、出售、报废、抵押等行为是否经过恰当的审批。重点检
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本制度、公司章程和经营层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无越权办理的行
为。
  (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重点检查固定资产的日常保养、信息登记、
盘点等相关工作是否执行到位,资产状态是否完好,是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资产闲
置或毁损而长期不处理的现象。
  (四)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是否正确。重点检查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和计量是否
正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计提折旧,是否按照本制度规定
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计提折旧,是否存在固定资产减值迹象而不计提资产
减值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薄弱
环节的,应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建议,以便及时采取纠正和完善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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