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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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为: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树立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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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
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为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除非得
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五)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六)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七)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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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章 沟通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
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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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
馈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
接待等会议,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十七条 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
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九条 公司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前,对来访人员进行预约
登记,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来访接待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
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来访者均须核实其身份并签署承诺书。公司应对活动予以详
细记载。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授权董事会秘书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就投资者
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
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
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拟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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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信息或者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拟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
  (四)董事会办公室将审批后的回复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调研纪要、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核查。发现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
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
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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