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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参加人员、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盛中心 38 层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8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了审议。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证件或营业执照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
查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
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69 人,代表股份 27,06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6183%,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东和股东代表 63 人,代表股份 1,124,0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 1,127,5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05%,其中:通过现场表
决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 63 人,代表股份
本所见证律师。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03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32%;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81%;弃权 2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5,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974%;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35%;弃权 21,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詹 越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薄思远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