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 利尔化学《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16: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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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股东会
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决定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产 50%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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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十)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转让重大资产及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
服务、报废报损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或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事项;
  (十一)决定单笔投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内部
投资(含研发与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理财等);
  (十二)决定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融资事项
(含借贷、资产抵押);
  (十三)决定公司股权激励(中长期激励)计划或方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时召集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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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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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股东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自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
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
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经公证的书面授权文件。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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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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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
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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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股东发言: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
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
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会议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股
东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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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东违反前项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四)会议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对股东就股东会议案内容提出的质询或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
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事项与议题无关;
     (二)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三)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的共同利益;
     (四)其他应当拒绝回答的情形。
  公司及其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股东会上不得透露、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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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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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63 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布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
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二)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同
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
候选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
得票较多者当选。
  (三)董事选举: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
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
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
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
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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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提交表决的提案同时发表两种或两种以上表决意见的表决票,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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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
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可依据本规则的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超过”、“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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