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0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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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时间:2025 年 8 月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生产经营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使
用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
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
格波动风险,以此达到稳定采购成本的目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该业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
险控制需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逐利
为目的的任何投机交易;
  (二)公司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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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只限于交易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的期货品种,不得参
与其他非主要原材料的期货业务;
  (四)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产品生产计划中所对应的所需
要使用套期保值原材料的需要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公司计划生产经营规模
总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套期保值头
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应以公司或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以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
进行套期保值,不得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交易。
  (八)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业务人员和操
作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九)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是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
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限,并开展具体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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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已审议额度。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三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期货工作小组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工作小
组应当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具体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套期保
值计划,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条 公司期货工作小组主管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工作小组由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采购部门负责人、内审部负责
人及期货操作人员组成。公司董事长为期货工作小组组长。
  第十一条 期货工作小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期货套期保值小组会议,制订阶段性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期货保值操作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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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对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
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和流程,决定工作原
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参与,主要职责如下:公司采购部负责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公司财务部负责期货套期保
值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账务处理、核算等;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
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公
司证券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
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
     第十三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期货操作人员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
平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
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
施。
  (二)公司期货操作人员及财务部门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
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
发生。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
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四)公司内审部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
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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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
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五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应明确有权交
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
     第十六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七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
并应立即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授予的一
切权利。
                第五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明确及做到以下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交易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
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
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期货交易盈亏计算错
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
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充分评估、认真选择期货公司;
  (三)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
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期货业务人员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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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好的工作表现。
  第十九条 公司的期货开户及期货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一)公司应选择国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公司,作为公司期货
交易的期货公司;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公司
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期货操作人员应立即报
告期货工作小组组长:(1)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2)期货
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3)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
交易过程的正常进行;(4)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2、公
司期货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
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期货操作人员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期货工作小组组长报告,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应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风险处理程序:
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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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发生属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期货操作相关人员立即通知经纪公
司,并由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
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操作相关人员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操作相关人
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对公司造成的
损失,同时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
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时间,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从业人员、风险管
理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六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并具备稳
定可靠的维护能力,保证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
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
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
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
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二十六条 公司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 乱、骚
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
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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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当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
存至少 10 年。
  第三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
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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