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时间:2025 年 8 月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
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
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互换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利率掉期
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适用本制度。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
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
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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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
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款预测,
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时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的金额、
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需备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割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在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若超过额度,
应根据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重新提交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积金额未超过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积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三)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涉及衍生品交易的,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者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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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
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
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具体如下: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
制订、资金计划、业务操作管理。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部门,负责按
照财务部制定的计划执行并做好台账登记、汇报财务负责人。
(二)采购、销售及市场等相关业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
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内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四)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一)财务部应协同相关业务部门定期进行外汇收支预测,加强对人民币汇
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
司业务部门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
价信息,出具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单笔 100
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财务总监审核后须报请总经理审批。
(三)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台账管理,检查交易记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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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财务部应每月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报送总经理。外汇套期保值报
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期、盈亏情况。
(五)内审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六)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内部风险报告和相关信息披露要
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
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人员违反本制
度将知晓的保密信息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制度,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十五条 财务部安排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应相互独立,相
关人员分工明确。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
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
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给总经理,经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或重大异常情况,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
进展情况;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
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
效控制。内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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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
利润 3%并且亏损金额达到 1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在亏损金额每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 10%且亏损金额达到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
易相关的文件由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
授权文件、交割资料等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会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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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