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0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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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时间:2025 年 8 月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等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
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
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与负责
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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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
当安排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计监督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
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
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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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 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
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
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第二十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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