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0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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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时间:2025 年 8 月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
事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证券部是信
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
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
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
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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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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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
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档案》(附件一),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证券部备案。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
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
的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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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公司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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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报送的,
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外部
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
容真实性、准确性。
登记后该表由证券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最小范围内流转。
同意。
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人员名单告知证券部,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证券部进行登记,
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
共同承担。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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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
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
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
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
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
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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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时
公告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
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
分。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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