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0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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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订时间:2025 年 8 月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
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在辞任前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原董事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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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
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
究其责任。
  第六条 公司或董事会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报告后,将在2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七条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聘自股东会决
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
、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造成损害的,依据劳
动合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与继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
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
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等。对
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
、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
、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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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公司应及时披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确保股东及投
资者的知情权。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承诺情形,公司应详细说明
相关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2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后续发现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
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
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
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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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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