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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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433 号
致: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孟令奇
律师和杜丽平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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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将有关事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
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堂软件园B幢C座5楼公司会议室举行,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与《会议通
知》的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和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名册共同对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审查,并
登记了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1,192,92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的总普通股股数77,593,300股,已剔除
回购账户中的公司股份及员工持股计划合计1,303,000股,下同)的66.0219%。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5年8月1日(星期五)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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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6日
的时间为2025年8月6日9:15-15:0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7人,代表股份425,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议案1:审议《关于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2: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3:审议《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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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数据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389,8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2%;
反对228,5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7%;弃权5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201,29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873%;反对228,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777%;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议案2:审议并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401,0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0%;
反对216,1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7%;弃权1,66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3: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401,0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0%;
反对216,1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7%;弃权1,66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和监票。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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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