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玛科技: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爱玛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00:06:2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层、9层、10层、13层、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书
致: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爱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现行有效适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爱玛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
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文件
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且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其向本
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
实的。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爱玛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合理判断。
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
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
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爱玛科技/公司     指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
《激励计划》      指
                案)》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        指
                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人民币元
                   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及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
期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则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
  经本所律师核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
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上述人
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 2 名激励对象,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授予)。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944645),并向中登公司申请
办理对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5,2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
销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后续
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所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所获得的批准
与授权如下:
  (一)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
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
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二)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因权益分派实施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并以 6.73 元/股(另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5,200 股。
  (三)爱玛科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披
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45 天内,爱玛科技未收到任何债权人
对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提出的异议,也未出现债权人向公司要求提前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尚需根据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事宜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
因、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以及股份数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回购
注销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并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事宜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爱玛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优秀,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