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隆东方: 百隆东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0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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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事
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
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
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
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效;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各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机构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报备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询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到最小范围,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
利,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内部刊物上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
泄露、传播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证券交
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事
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
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
(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
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
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
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
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
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
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发生单位或部门因工作原因需要将内幕信息传递给公司
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或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部门或人员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进行自查。如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散布虚假
消息、操纵证券市场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级、
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
处分。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行为的处理结果,在2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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