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隆东方: 百隆东方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00: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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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
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
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百
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
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公司下属
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
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 以
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
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
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生产
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
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
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
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
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可采用以下途径:
 (一)公司依法发起设立的公益基金会;
 (二)其他对外捐赠的途径,包括依法成立且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公益性
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依法成立的公益性质
的金融产品等。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
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
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
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
等。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必要时应当
要求受赠人定期提供捐赠财产的使用明细等相关材料,受赠人不得将捐赠财产挪
作他用。
  第十三条 对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 批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以连续 12 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
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
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公司对外捐赠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审批程序: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300 万元且未超过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500 万元,或达到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会审议的标准,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三)在履行前述(一)(二)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 12 个月内的捐赠
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本
条所列“未超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五)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由公司管理层审议后提交
董事长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公司财务部就捐赠支
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照本
制度第十五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公司将对捐赠事宜统一规划部署,公司各子公司(含分支机构)若涉及对外
捐赠事宜的应当及时向上报公司证券事务部,严格依照本制度第十五条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外捐赠。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
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
捐赠事项。
 第十七条 经办部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公司对外捐赠议案;
 (二)指导子公司进行对外捐赠活动。
 第十八条 财务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外捐赠议案进行审核会签;
 (二)办理捐赠财产的支付手续;
 (三)建立全公司对外捐赠台账。
  第十九条 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监督经
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十条 经办部门应在捐赠方案获得批准之后立即通知证券事务部,并依
法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由财务部建立台账进行统一登记
管理,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
备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
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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