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 14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
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公司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保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就在本次交
易中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说明如下:
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次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或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约定各方对
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及时登记,编制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经办人员,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有效做好信
息的保密工作。
综上所述,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
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采取
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之盖章页)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