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 14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
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
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
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
重组的除外;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