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 14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
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珀科技”)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
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
经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慎判断,
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的情形。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告。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
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市公司已在《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充分说明并披露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
的规范运作情况、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
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
明》之盖章页)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