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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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
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四方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
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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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议案》。
m.cn)上公告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
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
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
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 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熊友辉先
生主持。
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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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025 年 8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5 年 8 月 6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
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有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70,044,5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59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
共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18,6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35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70,163,1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771%。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
同)共计 23 名,拥有及代表的公司股份数 119,6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9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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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
《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
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照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
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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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熊友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243,3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关于选举刘志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055,1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关于选举董宇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054,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关于选举何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206,2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关于选举张千帆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077,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关于选举夏喆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070,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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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