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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NERGY ENGINEE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
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L)及13.51B(2)條作出的公告
本公告乃由中國能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根據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51B(2)條,就根據
上市規則第13.51(2)(l)條,有關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董事」)魏偉峰博士(「魏博士」)的
資料變更而作出。
本公司近日獲魏博士(亦為SPI Energy Co., Ltd.(其股份曾於納斯達克上市,舊股票代碼:
SPI,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為商業、住宅、政府及公用事業客戶提供光伏解決方
案的全球供應商(「SPI Energy」))的前獨立董事)知會,開曼群島大法院已於2025年7月22
日發出針對SPI Energy的清盤令,並委任共同清盤人處理SPI Energy的相關清盤程序(「該
訴訟」)。魏博士已於2025年1月16日辭任SPI Energy的獨立董事,並確認其並非該訴訟的
一方。
SPI Energy及其附屬公司與本集團並無關連,且該訴訟不會涉及本集團。
由於該訴訟乃於魏博士不再擔任SPI Energy獨立董事後12個月內發生,故根據上市規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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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博士已向本公司確認,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無其他有關彼的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
承董事會命
中國能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
倪真
中國,北京
於本公告日,本公司執行董事為倪真先生;非執行董事為劉學詩先生及司欣波先生;及
獨立非執行董事為程念高先生、魏偉峰博士、牛向春女士及裴振江先生。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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