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规范、健康
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水
平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可持续发展
(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下设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委
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成员 3 名,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成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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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环境、社会及治理愿景、策略、目标及架构的实施及达成情况,
并给予建议;
(二)指导并监督环境、社会及治理工作小组开展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
理等相关风险(以下简称“ESG 风险”)事项研究、分析、识别、评估和应对,
将 ESG 风险融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中;
(三)指导并监督环境、社会及治理工作小组构建与公司利益相关方的沟通
渠道及方式,并确保设有相关政策有效促进公司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及保护
公司声誉;
(四)指导并监督环境、社会及治理工作小组识别并评估对公司运营及其他
重要利益相关方权益构成影响的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事宜,审议确定识别的公
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实质性议题以及重要程度;
(五)审核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事项相关报告及重要事项,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
事会的授权对本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做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
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
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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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SG 执行工作小组职责
第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下设各执行工作小组,执行工作小组
负责人由公司各专职部门负责人担任。执行工作小组在委员会的指导下统筹及推
进公司各项 ESG 工作,ESG 执行工作小组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 ESG 管理方针、策略和整体目标,制定并执行 ESG 各个层
面的具体工作计划;
(二)识别 ESG 重大议题,分析所识别的 ESG 重大性议题如何与公司策略、
愿景、价值观和业务相联系;
(三)分析 ESG 风险与公司整体风险管理体系的关联,以及提出风险控制
建议;
(四)定期统计、分析 ESG 相关数据,并提交委员会审议以便其了解公司
ESG 管理绩效目标实现进度;
(五)协助编制公司年度 ESG 报告,并提交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及批准予
以披露;
(六)履行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可持续发
展(ESG)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
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未指定人选的,由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
的其他一名委员召集。
临时会议由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六条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
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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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形式,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亦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表决方式为
传真书面表决。
第二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
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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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该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
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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