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期货”或“公司”)持续督导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
运作》
定,对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135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弘业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756 号)同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0,777,778 股,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907,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
股本为 1,007,777,778 股,其中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758,077,778 股,
境外上市外资普通股(H 股)249,700,000 股。其中,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 A 股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0%,无限售条件流通 H 股 249,700,000 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 24.78%;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007,777,778 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 A 股为 431,642,122 股,占公司总股本 42.83%;无限售条
件流通 A 股 326,435,65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32.39%;无限售条件流通 H 股
自上市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
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总股本未发生
变动。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431,642.122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42.83%,占公司 A 股股本的 56.9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合计 3 名,分别为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苏豪控股”)、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弘业”)
和江苏弘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物流”)。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
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做承诺一致,具体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苏豪控股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
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个月(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A 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的发行价(期间弘业期货 A 股股票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下同),
或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弘业期货 A 股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弘
业期货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股份转让/减持有其他规
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的收益归弘业期货所有。本公司在接到弘业期货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
股份锁定期限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弘业期货。
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
规定。”
苏豪弘业、弘业物流作为公司的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
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个月(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
规定。”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苏豪控股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
诺如下:
“1、本公司将通过长期持有弘业期货股份,以实现和维持本公司在弘业期
货的控股股东地位。
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弘业期货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限
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
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战略安排、资金需
求、投资安排等因素综合考虑及确定是否减持弘业期货股份。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减持弘业期货股份,并依法履行
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实施减持时,本公司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
弘业期货进行公告。
(1)弘业期货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境内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
规定。”
苏豪弘业作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
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对弘业期货具有长期持股意愿。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
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
业期货股份。
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弘业期货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限
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
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战略安排、资金需
求、投资安排等因素综合考虑及确定是否减持弘业期货股份。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减持弘业期货股份,并依法履行
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实施减持时,本公司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
弘业期货进行公告。
(1)弘业期货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境内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
规定。”
弘业物流作为公司的内资股股东,就所持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
诺如下:
“1、本公司对弘业期货具有长期持股意愿。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
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
业期货股份。
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弘业期货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限
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
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战略安排、资金需
求、投资安排等因素综合考虑及确定是否减持弘业期货股份。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减持弘业期货股份,并依法履行
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实施减持时,本公司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
弘业期货进行公告。
(1)弘业期货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境内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
规定。”
(三)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苏豪控股、苏豪弘业、弘业物流作为公司股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在弘业期货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出具的
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以约束:
(1)本公司应向弘业期货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由弘业期货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如果投资者因信赖本公司承诺事项进行证券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公
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
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果弘业期货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四)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作出其他承诺。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
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公司 A 股股本的 56.94%。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股) 通数量(股)
合计 431,642,122 431,642,122 431,642,122
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及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
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作出
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
条件股份
二、无限售
条件 A 股股 326,435,656 32.39% +431,642,122 758,077,778 75.22%
份
三、无限售
条件 H 股股 249,700,000 24.78% - 249,700,000 24.78%
份
四、总股本 1,007,777,778 100.00% - 1,007,777,778 100.00%
注: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
次限售股份解除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的要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与本次解禁相关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袁晨 武立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