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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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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270 号
致: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阳煤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化工”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
表意见;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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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
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6)(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
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6日上午9:30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双塔西街72号潞安戴斯酒店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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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7月3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84人,代表股份数为633,034,77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43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
代表股份数为577,37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006%;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581人,代表股份数为55,655,97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424%。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授 权 代 表 共 计 583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为
及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6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581人,代表股份数为55,655,9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24%。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
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
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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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
计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同意 628,993,7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616%;
反对 3,543,419 股,弃权 497,572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214,9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167%;反对 3,543,419 股,弃权 497,572 股。
议案 2: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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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626,575,8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9796%;
反对 5,853,519 股,弃权 605,381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797,0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187%;反对 5,853,519 股,弃权 605,381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