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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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jiang New Area, Chongq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3-6788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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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太极集团)第 001 号
致: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
国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 券 日报 》 和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了《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重庆太极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
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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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6 日 14 点 00 分在重庆
市渝北区恒山东路 18 号公司 1201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俞
敏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召开,2025 年 8 月 6 日公司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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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及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66 人,代表股份数 173,610,13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749%。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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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
师、股东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同意 173,217,4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275%;弃权 17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9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份总数的 1.1183%;弃权 17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53%。
同意 172,998,2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460%;弃权 18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6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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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2.1578%;弃权 18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30%。
同意 171,243,6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2674%;弃权 16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957%。
同意 172,958,0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746%;弃权 17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11%。
同意 171,060,1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3711%;弃权 16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977%。
同意 172,967,0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733%;弃权 16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972%。
关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同意 173,375,1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912%;弃权 7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4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份总数的 0.8000%;弃权 7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1%。
同意 173,141,0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260%;弃权 7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4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份总数的 1.9820%;弃权 7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5%。
同意 173,118,8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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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2377%;弃权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5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份总数的 2.0845%;弃权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1%。
同意 173,375,5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892%;弃权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6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份总数的 0.7824%;弃权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6%。
同意 173,106,9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444%;弃权 7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5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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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2.1436%;弃权 7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1%。
同意 173,108,3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283%;弃权 10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0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份总数的 2.0027%;弃权 10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0%。
同意 173,360,2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895%;弃权 9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4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份总数的 0.7849%;弃权 9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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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且均获得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
议通知》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泰和泰(重庆)
律师事务所公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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