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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致: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下
午 14 时 30 分在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
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
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
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
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提案审议表决情
况、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备查文件,并
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
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3 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增加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
订和新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2 名(代表 2 名股东),代表股份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260 名,代表股份 29,139,07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260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2,139,17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220%。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其余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
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6 日上午 9:15-
下午 15:00。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加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
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股东芜湖奇瑞科技有
限公司属于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1,935,07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0.4589%;反对 19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898%。
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 1,982,87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3693%。
议案 3《关于修订和新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共有 8 项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该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1,791,82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3.7627%;反对 339,4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15.8680%;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693%。
该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1,791,42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3.7440%;反对 339,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15.8774%;弃权 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787%。
该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1,790,92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83.7206%;反对 340,0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15.8961%;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833%。
该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1,793,52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83.8421%;反对 337,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15.7839%;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740%。
该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1,790,92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83.7206%;反对 337,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15.7839%;弃权 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4955%。
该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1,744,62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81.5562%;反对 386,5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18.0698%;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740%。
该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1,791,42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83.7440%;反对 340,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15.9054%;弃权 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506%。
该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1,793,52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83.8421%;反对 337,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15.7839%;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740%。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二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张圣琦
经办律师(签字):
路 璐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