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鹄模具: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6 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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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97       证券简称:瑞鹄模具          公告编号:2025-051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6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
年8月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8月6日下午15:00。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瑞鹄汽车模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共262人,代表股份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2人,代表股份62,796,6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000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60人,代表股份29,139,070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3.9207%。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60人,代表股份2,139,170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220%。
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加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731,5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7%;
反对19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8%;弃权6,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股东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35,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589%;
反对19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3%;弃权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779,3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0%;
反对14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4%;弃权7,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82,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934%;
反对14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73%;弃权
股份总数的0.369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和新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588,3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2%;
反对339,4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2%;弃权7,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91,8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627%;
反对339,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80%;弃权
股份总数的0.369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1,587,9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8%;
反对339,6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4%;弃权8,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91,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440%;
反对33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774%;弃权
股份总数的0.3787%。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1,587,4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2%;
反对340,0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9%;弃权8,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90,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206%;
反对340,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961%;弃权
份总数的0.383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1,590,0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0%;
反对337,6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3%;弃权8,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93,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421%;
反对337,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39%;弃权
份总数的0.374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1,587,4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2%;
反对337,6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3%;弃权10,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90,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206%;反
对337,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39%;弃权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495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1,541,1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8%;
反对386,5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5%;弃权8,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44,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562%;
反对386,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698%;弃权
股份总数的0.374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1,587,9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8%;
反对340,2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1%;弃权7,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91,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440%;
反对340,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054%;弃权
股份总数的0.3506%。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1,590,0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0%;
反对337,6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3%;弃权8,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93,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421%;
反对337,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39%;弃权
股份总数的0.374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路璐律师、张圣琦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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