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7 证券简称:华信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6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8 月 6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8
月 6 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6 日(星期三)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47 人,代表股份 54,927,72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444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54,765,3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28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162,3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58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 44
人,代表股份 162,3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58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54,913,3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38%;反对
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7,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1.1297%;反对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4,913,3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38%;反对
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7,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1.1297%;反对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4,913,3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38%;反对
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7,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1.1297%;反对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4,913,3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38%;反对
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7,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1.1297%;反对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54,913,3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38%;反对
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7,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1.1297%;反对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54,913,3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38%;反对
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7,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1.1297%;反对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54,913,3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38%;反对
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7,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1.1297%;反对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54,913,3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38%;反对
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7,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1.1297%;反对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54,913,3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38%;反对
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7,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1.1297%;反对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