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6 00: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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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
                   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的方式向厦门国际港务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
公司 7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
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
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
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
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
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就上市公司在本次
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与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的
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资经营合同,合资设立海新国际,其中上市公司持股 80%,但未实际出资。海新
国际在上市公司持股期间并未实际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与本
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属于同一方控制,因此计算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需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同意上市公司
向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海新国际 80%股权。上述交易涉及
的资产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属于同一方控制,但交易方向分别为出售和购买,
因此计算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
未发生《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需披露的重大购买、出
售资产交易行为,不存在其他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除上述
交易外,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需披露的重大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行为,不存在其他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龙海         高梦璇
               王明辉         马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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