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湘生物: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6 00: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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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圣湘生物”)的委托,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
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
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
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
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
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
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
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
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三次会议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等事项。
  (四)2025年7月1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实<公
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5年7月2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5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已取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
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的对象、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
名激励对象授予119.26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40元/股。
上述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9名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
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日的确定
  根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5年8月5日为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
日起60日内。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授
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在第三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必要文件。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
   《监管指南》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应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已
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
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
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贰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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